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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情况简介
点击次数:3219   发布日期:2018-05-11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日本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情况简介(有关食品)。


一、进出口货物一般通关流程


根据日本《海关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将进出口货物运入保税区域后,再向海关申报。海关接到进口申报后,进行单证审查和必要的货物查验,有税货物原则上待企业缴纳关税等税金后,海关予以放行,企业方能提货。但也存在例外规定,其简要情况如下:


进口


(一)可不进入保税区域条件


1.散装货物等可不运入保税区域;


2.蔬菜、鱼类等需快速运走的航空货物;


3.风险管理认可的“特例企业”。


(二)可先提货条件:根据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向关长提出关税担保并获得关长同意后,可先提货。


1.贵重品、危险品、有变质、损坏可能的货物;


2.因参加展览会受时间限制的货物;


3.因适用特惠税率待交原产地证书的货物;


4.合同规定卸货后需核实数量,申报时数量还未确定的货物。


(三)先放行,后纳税条件


符合特例申报制度规定的,可先放行,后纳税。适用特例申报制度的对象主要是通过了安全管理和遵纪守法风险控制机制并经关长批准的“特例进口者”,目的是减少进口者成本,提高便利性。


(四)预审制的适用


预审制是货物到达之前或食品进口检验检疫未完结前,先向海关申报,海关预先进行单证审核、确定是否查验货物的制度。因此,企业可视情况提前进行“预申报”,达到海关手续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手续同时办理,节省时间的目的。如货船进港滞后,无法按约定时间将货物运入保税区域,处于等待状态时,也可先向海关申报,待货物运入保税区域后就能很快获准放行、提货。


出口


根据特定出口申报制度,通过了安全管理和遵纪守法风险控制机制并经关长批准的“特定出口者”,可直接向货物存放地(包括本工厂的仓库)或货物将要出口(包括运送途中)的海港、空港所在海关关长申请,获得批准后,货物可不运入保税区域便予以放行。根据日本《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无税,出口流程相对简单。


二、进出口货物特别通关程序


(一)医药品等


医药品等除了医药品外,还包括医药类外部用品、化妆品和医疗机械。这类物品的进口通关除了接受海关监管外,还要按照《药事法》的规定由厚生劳动省介入。具体的职能部门是该省专门负责医药品通关事务的地方厚生局药事监视专门官、后生劳动省的医药食品局监视指导及毒品对策课。根据《药事法》的规定,医药品、外用药、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出于营业目的的进口必须经过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和批准。


(二)食品


作为世界上少数的农业保护主义国家,日本在食品贸易中的不开放程度世界有名,管理也较严格,其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的规定,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食品进口者有义务向厚生劳动省提出备案。没有进行进口备案的食品不得用于销售。厚生省在全国各地设有检疫所,检疫所下设食品监视课或检疫卫生及食品监视课。


备案程序的流程是,由食品进口业者事先到检疫所进行咨询,然后准备进口备案的相关文件材料,包括食品等进口申请、原材料、成分及制造方法的说明书,根据情况有的需要提交出口国的卫生证明书和试验结果证明。进口食品到达后提出进口审查,检查可由指定的注册检查机构实行,也可由检疫所进行行政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么废弃,要么退货装回。检查合格的颁发食品等进口备案完毕证明,然后在海关履行通关手续后进入国内市场流通。


对于食用肉类河豚等制品需要提供出口国政府颁发的卫生证明书。出口国的官方食品检查机关的名单也要进行公布。


检疫所审查的要点首先看是否记载了出口国、进口货物名称、生产者、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有无添加物等,然后审查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生产标准,添加物的使用标准是否适当,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该生产者和生产地是否以往有食品卫生上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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